第二十九条

有效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专用连接管等,并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燃气用户应当为燃气经营企业按照计划或者预约进行的定期安全检查等提供便利,也可以在定期安全检查之外根据需求预约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

使用燃气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安全用气条件。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承担用户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维护、维修等责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承担日常燃气使用安全责任。

非居民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管理、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