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车用燃气经营企业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加气前主动提醒和确认驾驶员熄灭发动机,引导乘客离开车辆到安全区域等候;(二)不得向无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三)不得向超过检验期限或者经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用气瓶加气;(四)不得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