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车用燃气的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方式、区域、期限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瓶装燃气、车用燃气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取得气瓶充装许可。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