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落实国家、省燃气储备能力建设要求,组织编制燃气应急保供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应急保供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进行监测、预测和预警。

发生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和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公共交通等民生用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储气能力,履行企业储气责任和义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