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八条有效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许可划定的经营区域内燃气用户数量以及用气需求应当与企业的供应保障能力相适应。燃气经营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