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传统村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生活垃圾与污水处理、通讯、消防安全、地名标志、公共停车场、公共照明等基础设施以及文化、医疗、物流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传统村落人居环境,提高村(居)民生活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传统村落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