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传统村落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开展隐患排查、监测预警、预防治理工作,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传统村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装备器材等。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消防安全保障应急方案和措施。
连片木结构的传统村落应当组织村(居)民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破拆等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