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登记。

利用财政资金育成或者引进的农作物种质资源、新品种,育种者或者引进者应当向种质资源保护单位送交适量种质材料登记保存。

鼓励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种子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登记其保存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