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八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监测、更新农作物种质资源,维护种质资源生长和保存条件,保障种质资源安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