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圃),并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设立保护标志。重点保护下列农作物种质资源:

(一)列入国家和本自治区重点保护名录的;

(二)珍稀、濒危或者本自治区特有的;

(三)具有特色优势或者特殊价值的;

(四)其他需要依法重点保护的。

禁止擅自占用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确需占用的,应当说明占用必要性、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影响,提出恢复或者补救方案,并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