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种子储备制度。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种子承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承储职责,确保种子数量、质量和安全,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的种子。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