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种业发展激励机制,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协调解决种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种业发展扶持措施,建立完善良种选育、繁殖和推广体系,发展优势特色品种,推动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