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育种创新、品种管理、种子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