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也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