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种子质量追溯机制,会同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品种侵权和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保障农业用种安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