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种子的,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在销售页面显著位置公示所销售种子的标签内容和使用说明。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种子的经营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