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二十三条有效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档案记载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保证可追溯。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