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通过自治区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
(三)未按照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
(五)其他依法不宜推广、销售的情形。
撤销审定的品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推广、销售。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