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本自治区引种备案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被原品种审定机构撤销审定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撤销引种备案,并发布公告。

撤销引种备案的品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推广、销售。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