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通过自治区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品种审定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可以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适宜生态区推广、销售。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