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登记第十六条有效通过自治区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品种审定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可以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适宜生态区推广、销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