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登记第十五条有效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到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引种者应当在拟引种区域对引种品种进行不少于一年的适应性、抗病性试验。经引种备案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禁止在公告确定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