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自治区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国家级审定或者自治区级审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设立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自治区级审定工作。

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