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居家养老服务有关法律政策,教育村(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反映老年人的需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三)督促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赡养人、扶养人履行义务;

(四)调解养老民间纠纷;

(五)依法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工作,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其他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