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养老机构运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延伸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上门照护等专业化服务。

鼓励物业、家政等服务企业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照护、定期巡访、紧急呼叫等服务。

支持为老服务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引导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