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推进、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居家老年人医疗卫生、健康护理、心理咨询等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参保的居家老年人医保待遇享受、医保费用结算、医疗救助、长期护理保险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人才政策制定、技能培训统筹以及社会保障卡应用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审批、新建居住小区配建方案审查等相关工作和不动产登记;会同民政部门编制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政府其他部门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或者章程,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