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优化合成生物制造企业营商环境,禁止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禁止巧立名目收取检验、检测、认证等费用,禁止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禁止以调研考察名义干扰企业正常运营。

合成生物制造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