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军队单位处置军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依法组织地价评估,评估价格作为置换土地或者获得补偿的依据。军用土地地价评估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制定。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