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鼓励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依托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功能,为持卡人提供优惠及便利服务。鼓励持卡人开通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持卡人可以在合作金融机构中自愿选择、更换金融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合作金融机构一卡通有关工作的规范管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