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持卡人可以持已加载交通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公路、铁路、民航等领域的应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