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持卡人按照有关规定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办理就医、购药、医疗费用结算等医疗保障业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