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保障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和要求,制定并完善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等技术规范。
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林业、气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