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明确水生态保护原则,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和内涝防治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提出需要保护和修复的河湖、湿地、坑塘、沟渠等水体以及保护和修复要求;合理确定雨水调蓄空间和径流通道的规模、位置以及相关设施布局;分解海绵城市建设目标、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细化内涝防治标准。

编制或者修改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污水处理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

编制或者修改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所分解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和细化的内涝防治标准;涉及对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关空间管控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