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立足构建良好的山水城关系,保护自然地形地貌和自然水系,逐步实现以下目标:(一)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符合规划确定的指标要求;(二)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完善,消除城市易涝点;(三)雨水、污水实现分流,雨水径流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四)城市河湖、湿地、坑塘、沟渠等水体得到保护和恢复,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汇入湘江的水质达标。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