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的青苗、花卉、林木等和抢建的建(构)筑物、设施(含装饰装修);
(二)经依法认定为应当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以及有关合法证件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当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四)农村村民异地新建住宅,在批准建设时明确要求应当拆除的旧住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