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征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采取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安置补偿。

征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等方式给予安置补偿。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安置补偿方式,应当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具体方式结合县(市、区)实际情况,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