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前足额存入市、县(市)由财政监管的账户,实行专账核算。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