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安置对象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作出补充规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