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学校安全工作,维护学校安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