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学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和网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