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学校安全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