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学校安全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