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校园安全第二十六条有效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学校组织开展大型集体活动,应当制定活动方案和安全预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学校应当告知参加人员安全注意事项,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学校应当加强上下学和课间等人员密集时段的安全管理,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设置疏导标志,安排专人疏导,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