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学校应当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从申购、入库、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置等环节,对管制类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进行全流程监管。实验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进行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危险物品的贮存、生产和经营活动。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在校园内高地、水池、楼梯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