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学校新建、扩建、改建以及装饰装修,应当按照规定通过规划、建设、消防等合格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校园内进行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学校应当加强巡查监督,配合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区域封闭管理、人员出入管控等工作。
学校运动场、教室、宿舍等交付使用前,应当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空气中甲醛、苯等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检测,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检测结果。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