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考勤管理,发现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涉及学生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联系学生家长,并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