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及周边房屋和市政工程的监督管理,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周边环境卫生和占道经营、乱堆物料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