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及周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校园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防治提供指导,查处危害校园的环境污染事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