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实施学校公共卫生风险监测,督促学校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协助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的支持协作机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