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下列学校安全工作:
(一)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保卫工作,排查管控治安隐患,协助化解涉校矛盾纠纷;
(二)指导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开展法治和安全教育;
(三)依法查处围堵学校,殴打侮辱教职工和学生,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在学校上学和放学时段,安排警力维护学校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
(五)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加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完善交通管理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