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网约配送员劳动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善网约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用工市场建设,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